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流浪地球2》路演票被炒至2200元?复苏中的市场更需呵护******
《流浪地球2》路演票被炒至2200元?复苏中的市场更需呵护
定价该怎么定、限定在什么样的区间里,这些还是应该由影院和片方掌握,不能任由黄牛胡作非为。既然组织了路演,那就应该组织好,绝不可敷衍了事
《流浪地球2》无疑是今年春节档最受关注的电影作品之一,不仅在票房和口碑上得到双丰收,也打破了续集电影不如前作的“怪圈”。骄人成绩的获得,当然和主创团队的努力与付出分不开。从正月初五(1月26日)开始,主创团队就辗转于各大城市路演,与粉丝见面交流,准备12天走12座城。
然而,很想和该片主要演员及创作者见见面的观众却发现,通过公开渠道很难买到路演的票,而部分城市站的路演票价最高已被黄牛叫到2200元一张,且位置随机分配,甚至还能与《流浪地球2》到场的主创人员合影,有黄牛称与刘德华合影4万元、与吴京合影2万元。这让很多该片的影迷和粉丝难以接受,业内专业人士也指出,炒作路演票,有可能给高质量影片造成负面影响,顺带伤害粉丝。
乘兴而来的影迷败兴而归,确实很影响他们的热情。此类事件出现,也给电影本身带来了不太正面的感观。要看到,影迷的热情和路演热度这么高,不仅源于《流浪地球2》自身的艺术质量过硬,也和中国电影市场在春节档的强劲反弹、快速复苏有关。但春节档的强势表现,似乎还不足以宣告中国电影市场已经完全“回血”。
单看《流浪地球2》,据悉其初期预计制作成本为6亿元,目前有说法称最终成本为11亿,另有宣发费用2亿,该片的票房需要达到39亿元才能回本。如果此说法为真,那还只是回本,尚不敢谈盈利,这可能也就解释了,明明势头喜人,该片主创为什么还要忙着在各地路演。
也因此,对于中国电影的市场行为,不应该随意下结论,也别忙着批判,当下的我们更应该珍惜和呵护。路演的根本目的还是吸引更多观众到影院来观影,试想,如果主创团队和影院大张旗鼓地宣传,而最终无人问津,这样只会给市场带来打击和伤害。客观地说,中国电影还在恢复元气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也是最需要呵护的。
关于《流浪地球2》的路演,既然影片每天上座率有保证,而且口碑也得到了影迷的肯定,片方想必不会在路演上剑走偏锋,毕竟比起票房,路演的收入只是杯水车薪。同样,影院一般也不想因为路演的风波而影响到影迷热情,这等于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主要问题恐怕还是出在承办各城市路演的组织人员身上,有人将票放给黄牛想趁此机会捞一笔,而黄牛也借机哄抬市场价格,造成了路演的乱象。
说到底,整治这一不良倾向,还是要从规范市场的规则入手。从路演的组织和流程来看,影迷有机会和刘德华、吴京等演员合影、交流,还能在公开场合发言,因此票价相对较高,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只是,定价该怎么定、限定在什么样的区间里,这些还是应该由影院和片方掌握,绝不能任由黄牛胡作非为。一句话,既然组织了路演,那就应该组织好,绝不可敷衍了事。
纵观这个春节档,并非每一部电影都能像《流浪地球2》一样取得好成绩,有的影片本身有可圈可点之处,但因为竞争的激烈而遭受了一定挫折。这也提醒我们,中国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可能单单依靠某一部影片或者某几位演员,最关键的还是要让更多观众心甘情愿地掏钱买票。哪怕只是一场电影的路演活动,也要让影迷感到满意,保护观众的观影热情,呵护复苏中的电影市场。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余晓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